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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走出“灰色地带”

本报记者 蔡靓

  走在政策“边缘”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历经三年多的试点后似乎有了“出头之日”。近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今后,达到注册资本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其实,早在2005年年初,央行就决定在山西、陕西、四川等5个省区开办小额信贷试点,组建了“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央行没有金融监管和发放金融牌照的职能,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如今《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无疑增加了政策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开闸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2—200名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单一出资人持有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从《指导意见》中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依然是公司而非金融机构。关于出资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1000万元起点而言,增设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明显降低了开设门槛。此外,据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毕守田介绍,此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要求是股东不能超过5人,《指导意见》在出资人数方面的限制也有所放开。

  在设立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投资小额贷款公司门槛的放开,对于从事民间贷款担保的机构来说,明显是个好消息。“这就是说我们从事民间借贷的担保公司可以根据文件规定,申请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这样开展业务就更完善了:一方面可以为融资人提供小额贷款,另一方又可以对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河南永辉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刘勇得知此消息后,如此解读该政策意见透露出的积极信号。

  利率放开但不支持“高利贷”

  就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也为其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打开了一个口子。《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虽然《指导意见》同时要求“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是,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此前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权利。参与首批试点的山西省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都曾向商业银行提出过融资的希望,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缺乏政策依据而未能如愿。 

  当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的放开,并不表示可以发放高利贷。《指导意见》强调,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肯定会低于现行的民间利率的问题,温州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伟建明确表示,“在召开筹备股东会前我就打好了招呼,追求暴利的不要来。”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闸,意味着此类公司将会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并在贷款利率等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当中得到实惠。一项对全国20个省市地下金融状况进行的实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地下信贷的规模达8000多亿元。而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由此进而分析,《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立下规矩,发出了在全国推广小额贷款公司的信号。

  不过,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小山认为,“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比例有点低。这样算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66%,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8%。“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持很谨慎的态度”,杜晓山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上开了个小口子,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社会组织也可参与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杜小山认为,《指导意见》中这句看似不起眼的话,实则是一个重大突破:“此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规定中,并没有‘他社会组织’。新规定放开了出资人的限制,使非赢利非企业组织和基金会开办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可能。” 

  “不过《指导意见》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门槛为500万元,这对于公益性的、扶贫的、同时又追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小额贷款机构而言,还是比较高。而此类机构在民间目前有100多个,他们更能帮助中低收入的农民,”杜小山认为,此次《指导意见》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他呼吁政府能够为公益性的小额贷款机构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2005年到2008年这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谈到小额信贷时都提到了公益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并表示鼓励和支持各种类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只是目前的法规还没有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对农信社产生冲击不大

  《指导意见》在贷款方面要求,公司应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农信社最高贷款利率则被限定为基准利率的2.3倍。如此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面临较高风险的信用贷款时可用较高的利率覆盖风险。农民和微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大,而小额贷款公司的机制灵活,加上服务到位,小额贷款公司将会有非常好的盈利空间。

  “《指导意见》的推出,是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种肯定,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与农信社形成一定的竞争,更有利于两者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表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三农授信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志华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会产生太大的冲击。他说:“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整体还是处于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状态。‘三农’的金融市场需求很大,仅仅依靠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可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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