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5月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政策扶持应与行政引导“齐步走”

本报记者 孙思磊

  一年前,银监会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农村金融新政”在一片叫好声中拉开帷幕。带着“新政成果”的光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活跃农村金融的社会期望踏上征程。

  一年后,当一份新政成绩单呈现在公众面前时,对于包括监管层在内的很多人而言,之前的喜悦和热情似乎正在逐渐消退,取而代之的是新政推进过程中的尴尬。“叫好不叫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似乎正在重蹈以前不少创新措施的覆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活跃农村金融之路究竟能否顺利走下去,也在种种的现实面前成为一个未知数。

  占据我国大部分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冷淡”和集体缺席,不仅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也使得监管层引导城市金融资源回流农村的政策预期落空。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支农问题上,动辄以市场利润为先导、忽视社会责任的做法备受诟病,呼吁通过行政力量推动商业银行支持“三农”发展的呼声也不绝于耳。据了解,银监会此次召集大中型商业银行召开座谈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催促商业银行参与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中来。虽然银监会反复向商业银行强调农村金融包含的巨大商机,但与市场化引导相比,此次劝导的行政化色彩似乎更为明显。

  银监会甚至考虑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等情况与银行业市场准入挂钩以及研究建立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将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作为综合评价银行的重要指标,以此向商业银行施压。

  然而,通过行政力量强行推动,真的能达到使商业银行踊跃“回乡”的目的吗?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作为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商业银行追求商业利润无可厚非。如果不顾商业银行的发展,强行要求其从事“半政策性”的支农业务,似乎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监管原则。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仅仅通过行政力量的推动恐怕也难达到“支农”的效果。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而言,发起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控股资金,并不是问题。假如商业银行迫于行政压力,将支持、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场“支农秀”,无论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是“三农”的发展都不是一件好事。

  商业银行之所以不愿意涉足“三农”,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从事“三农”金融服务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性三农”之间的矛盾,不能只寄希望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感,而应该通过各种货币、财税政策优惠对从事“三农”业务的银行业机构给予补偿,发挥财税资金的杠杆作用来撬动农村金融的协调发展。

  “损失一点财税资金,换取农村金融的繁荣发展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对于给予从事三农业务的银行业机构以政策优惠可能造成的财税损失,有业内人士称,“国家为扶持商业银行做大做强,动辄以上千亿的财政资金为其剥离不良资产,扶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难道不应该投入一点财税资金吗。”从长远意义讲,培育一个成熟的农村金融市场比扶植一家实力强大的商业银行意义更重大。

  其实,宽松的市场监管环境、积极的政策优惠,不仅仅是商业银行“回乡”从事“三农”业务所期待的,也是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其他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所盼望的。据记者调查了解,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希望获得相关政策优惠的呼声几乎遍布全国。

  据了解,银监会表示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完善符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点的货币、财税、工商登记等配套政策,也在探索对于涉农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给予政策扶持。

  希望类似的探索能够早日付诸现实,否则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样探索承诺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在政策优惠兑现前,寄希望于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到农村金融改革中来,似乎并不现实。此外,农村金融领域相关法律的缺失,也是农村金融不能够稳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业内人士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探索建立包括合作金融法、农村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制订明确的法律规范,避免动辄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村金融的改革、发展。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