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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农信特色的市场化路径

杨东红

  当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正在稳步推进,“花钱买机制”效应得到初步显现,农村信用社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体制性变革。而作为一个市场化的金融企业,农信社服务“三农”的政策性支农目标、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性质和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定位形成了难以化解的矛盾。“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最终目标被政策因素所淡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陷入了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严重地制约了农信社的发展与壮大。对于农信社而言,探寻符合自身特点的市场化路径,成为实现发展突破的当务之急。

  “内忧外患”阻发展

  (一)市场竞争激烈。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经营环境面临着日益复杂化的趋势。随着邮政储蓄机构的不断扩张和信贷业务的开办,农业银行农村市场定位的“回归”,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支农职能的强化,“草根金融”的试办和兴起,农村金融市场上“多足鼎立”格局已初步形成。特别是美国财长对西部农村信用社考察访问的“特殊”举动,隐含着外资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极大兴趣。当前,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已基本放开,外资银行很有可能避开国有商业银行强有力的城市市场竞争,而从相对薄弱的农村金融市场下手,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进行布局。这种行为的结果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影响不言而喻。用“四面楚歌”来形容农村信用社的外部发展环境并非夸大其辞。

  (二)政策扶持相对滞后。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金融机构,本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发展首要目标,在业务经营发展上遵循增盈创利为主的宗旨。但从当前的支农定位来看,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联系农民的金融桥梁和纽带作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国家政策性支农的重任。但却没有享受到与商业银行对等的不良贷款剥离、财政资金补贴、国有资金注入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了金融机构间不公平竞争的出现,影响了农村信用社自身实力的提高。

  (三)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环境来看,个人信用度的缺失、社会保障机制和中介机构的不健全严重地制约了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欠贷有理”之风一度盛行,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一是中介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严重损伤了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三是“胜诉容易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者无须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常常陷入“胜了官司输了钱”的窘境,直接挫伤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四)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当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成为整个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环节。虽然我们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了“三会”职责,按照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立的原则,初步形成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但从整体的股权结构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来看,自然人股和资格股占比相对较多,战略投资者微乎其微,股东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行为普遍关注不大,缺乏有效的监督。

  “市场化”需要政策扶持

  现阶段农信社改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很多问题,并非通过农信社自身的努力能够解决,因此,要实现农信社的“市场化”发展,急需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点支持。

  一是在现有的减免税基础上,放松对农村信用社税前列支的限制,可以提高呆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资产的置换和更新速度;二是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或为国家完成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财政补偿和一定数额的置换,允许农村信用社代理一些国家政策性支农资金的发放,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资金实力;三是扩大“花钱买机制”的范围,采取国家注资或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方式,充实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提高社会形象和信誉度,为其创造一个宽松的业务经营环境;四是建议人民银行放宽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指标性限制,给予农村信用社市场融资的优先权和便利权,加大利率浮动的弹性空间,扩大利率自主定价的范围;五是建立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保障机制,由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村信用社各拿出一块资金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化解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经营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实现政策扶持下的持续健康发展;六是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经营宗旨、权利、义务和优惠扶持政策,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全面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完善自身是“市场化”的前提

  农村信用社对外界的依存固然重要,但自身的努力更是关键。为了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村信用社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加大法人结构治理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增强民主管理的透明度。

  一是建立独立理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建立开放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在“三会”中增加独立理事、外部监事等外部人参与的民主管理席位,改善高层治理构成,避免领导管理层在信用社圈内产生的倾向;二是建立完善的“三会”议事规则,并严格履行。理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要充分信任管理班子,制定重大决策要充分科学、民主,防止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会要充分行使监督职权,尽可能降低、避免重大决策和失误风险;三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强化股权的约束机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内部人控制”问题,提高股东的风险监控水平。

  创建政社互动机制

  为了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正确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一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勤于向政府部门汇报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取得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对地方政府工作的服务和支持,在谋划业务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工作思路时,应紧扣地方政府部门的战略思路,找准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切入点,通过有效的信贷服务和金融支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引导政府部门将有发展前景、经营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介绍给农村信用社,通过争取发放财政贴息、政府担保贷款等形式,予以针对性的支持,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增盈创利水平。四是借助政府行政牵头职能,在辖区内设立由行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的信用环境治理机构,联合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进一步整肃农村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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