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联社改革路径的争论终于上升到了监管决策层面。日前,央行对于重庆市农信社改制为省级统一法人的方案,采取了“冷处理”的态度,在会签银监会向国务院提交的重庆市联社改制方案时央行明确表示,“对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方案不提反对意见,持保留意见。”
这意味着在农信社省级联社的改制路径和模式选择上,央行和银监会出现了不同意见。与此前民间和学术界对于省联社改革的分歧讨论不同,决策层的态度很可能将影响全国省联社改革的下一步政策走向。
“重庆模式”遭遇冷处理
此前不久,作为农信社直接监管部门的银监会高调对外公布了农信社省级联社改制可选择的几种模式。其中,最惹人关注的就是,以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探索试点的省级统一法人模式。由于重庆市联社是新一轮省级联社改革中采取统一法人模式的唯一试点单位,也有业内人士将以统一法人为改制方向的省联社改革路径称为“重庆模式”。
“之所以‘重庆模式’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现实层面来讲,主要是因为现在各地省联社普遍有希望改制为省级统一法人的冲动;从政策角度讲,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如果这一政策原则能够在重庆获得松动或变通,很有可能刺激其他地区省联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的信心,会有更多的省联社提出统一法人的改制申请。因此重庆的方案能否顺利通过,对于其他省联社改革会产生示范效应,甚至决定着统一法人模式的改制前景。”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解释重庆市联社改制方案的影响。
但是这一改制冲动可能因为央行的态度受到打击。虽然有消息称,重庆市联社的改制方案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初步认可,但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安排,对于像省联社改革这样的重大金融改革,虽然由银监会牵头,但必须征求央行和财政部的意见,才能作出最终的改革决定。
央行通过这样一种“冷处理”的方式,表达了对于省联社改革采取统一法人改革模式的谨慎态度。对于这样一种“冷处理”方式,央行给出的理由很充分,“保持县级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才能更好支持三农,如果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以省辖统一法人为导向,将农信社的法人地位越做越高,将造成全国银行类机构法人数量急剧萎缩,对农村金融服务负面影响很大。”
小银行更能服务“三农”
其实,对于农信社改制为省级统一法人的路径是否可行,在业界早有讨论,但反对的声音似乎更为普遍。一位长期从事农村金融研究的人士强调,“中国从不缺少大银行,而缺少能够为‘三农’服务的小规模的社区性零售银行。几年来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保持县级法人地位的农信社符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现状,对于满足‘三农’发展所需的金融需求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如果取消县级农信社的法人地位,将法人层级提高至省级法人,将极大削弱县级农信社在支农决策方面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此外,大银行往往会产生追求利润的市场化冲动,有可能为了追求高收益而将金融资源向城市金融需求和非农产业转移,造成用于‘三农’的金融资源减少而影响‘三农’产业的正常发展。”据记者了解,持类似观点的业内人士并非少数。他们反对以统一法人为省联社改制导向的理由与央行不谋而合。
来自央行内部的研究表明,国内“三农”资金需求正呈现小额、分散的特征。在提供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小规模的零售银行比全国性或者区域性大银行更有优势。中国所缺少的不是大银行,而是社区性金融机构。国际和历史经验都证明,银行做大以后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城市的大项目,偏离“三农”服务方向。更值得关注的是,把银行做大的合并过程往往是行政主导,易造成不尊重产权等负面影响。
对于央行坚持的“稳定农信社县级法人地位”的原则,银监会有着不同的看法。银监会认为,从宏观层面讲,必须保持农信社县级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但具体到每一个省市的具体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作为农信社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对于重庆市联社的统一法人改革表示了支持。银监会认为,重庆市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作为地方金融机构,重庆市农信社的改革必须立足于重庆市的发展战略。
对于“重庆市联社整体改制为统一法人,从而服务于整个重庆地方经济发展。”被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行政化的改制模式。他们认为,“省级联社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农信社的机构,它的改制实质上涉及到权力的重新分配,关系到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金融资源的垄断程度。”
而央行坚持农信社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选择的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尊重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防止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信社兼并重组,避免把农信社法人层级越做越高。法人层级越高的金融机构,越容易造成金融垄断局面的出现,不利于农村金融竞争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为“三农”服务水平的提高。
央行的政策“诱惑”
虽然央行对于重庆市联社统一法人的改制方案没有明确地投反对票,但央行却在酝酿着“保持县级法人稳定”改革路径的政策措施。据央行有关人士透露,央行还是希望能够稳定农信社的县级法人地位,并通过政策和利益导向维护其县级法人地位。
为鼓励农信社向更加贴近“三农”的方向发展,央行将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方面的引导。对实行省辖范围内农信社统一法人的、设立省级管理机构或省级银行机构控股辖内县市农信社的,以及虽未取得控股地位但对辖内县市农信社实际发挥控股股东作用的地区,原则上执行与商业银行同等条件的再贷款政策和实施相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央行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的农信社,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利率优惠的再贷款政策和实施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央行还拟采取“奖励”措施,引导农信社县级法人地位长期稳定。央行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稳定、且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较高的农信社,拟进一步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相对优惠的利费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
一方面是对于“统一法人”的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一方面是对于稳定县级法人地位的给予政策优惠,央行通过这种政策方式,再次表明了对于省联社“统一法人”路径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无论对于农信社本身还是整个农信社改革政策的形成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央行并不是反对省联社改革,而是表明意见,不宜将全省农信社改成统一的法人。”央行人士反复强调。而作为对央行“反对”态度的回应,银监会做出表示:“像重庆这种省联社改革模式,决不会成为主流的改革模式。”
这样的回应似乎预示着,类似于重庆这种“统一法人”的省联社改制模式将很难再出现在其它地区的省联社改制方案中。在稳定县域的基础上,以市场化为主导充分尊重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的改革思路仍将是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的主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