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4月14日载,甘肃兰州强鑫铁合金责任公司因瞒报安全事故,被兰州市皋兰县政府处以100万元的行政罚款,读到这则新闻,令人拍手叫好。但是100万元的行政罚款由谁来承担,在这则新闻中却没有提及。这不免又令人担忧。
从以往的处罚情况来看,这样的罚款一般都会由企业报销。如果是这样,那这样的罚款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令人怀疑。其一,100万元的罚款对个别人来说,确实很有分量,是天价,会让他们倾家荡产。但如果分摊到企业职工的头上,就算不得什么了。其二,勿庸讳言,瞒报事故,都是领导者的决策。蒙混过关,领导得利;被发现了,遭到重罚,职工人人有份,领导不见得要比职工多掏几个银子。你说领导有何惧之?其三,因为领导瞒报事故,企业被罚款,企业职工人人遭到惩罚,这对职工来说有失公平,有失公正。职工凭什么要为这样的罚款买单呢?其四,企业的钱是全体职工流血流汗打拼得来的,因此,不论以何种方式从企业拿走,全体职工都要受到损失,职工的福利待遇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处罚企业,让职工当冤大头,这会冷了职工的心。
由此可见,再高的罚款,再重的处罚,如果没罚到“点子上”,不但收不到好的效果,恐怕还要起到负作用。所以笔者以为,对违法乱纪者加大处罚,加重处罚,这是对的。但是这样的处罚必须落实到人头,落实到违法乱纪者的身上,才能让他们心惊肉跳,一生难忘,从此不敢越“雷池”一步;才能让旁观者受到教育,从内心深处受到震动,以此为戒。也只有这样,处罚才能收到好效果,使处罚这个手段,为处罚的目的服好务,起到“立竿见影”、令行禁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