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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百日督查重点大盘点


  企业自查是此次百日督查行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图为山东莱钢股份有限公司棒材厂对各生产作业岗位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李文光 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提出意见。

  据记者了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也公布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也完成此次督查任务。本版特别整理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的重点内容,希望各个企业在行动中取得好效果。

  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督查进行时

  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到达山西太原

  4月22日,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抵达山西太原,督查组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具体安排情况的汇报,并就启动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 

  赵铁锤简要介绍了此次督查工作的目标任务、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指出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时间长、方法多、任务重、要求严。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第一督查组和煤矿第三督查组抵达成都

  4月22日下午,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杨元元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及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三督查组抵达成都市,在四川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金属非金属等行业第四督查组到河南

  4月23日下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四督查组抵达河南郑州市。

  王德学就这次督查的目的、内容和方式等向与会人员做了重点介绍,并结合河南省的情况,就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重点行业督查重点内容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为:

  1.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4.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5.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6.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7.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8.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领域,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为: 

  (1)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 

  (3)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5)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烟花爆竹领域,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为: 

  (1)企业开展落实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A2工房是否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且每栋不超过2人;是否存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或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现象;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A级工房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工艺布局是否合理,A级工房防火墙是否符合要求。 

  (3)推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为: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4.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5.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6.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9.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

  行动时间

  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

  各产煤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重点督查。省级督查不少于1/3市(地),市级督查不少于1/3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 

  重点督查省市

  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行业督查行动

  从4月下旬到7月底,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督查。

  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下发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意见,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及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以及对2007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5.各地区根据实际确定的其它督查内容。

  进行重点督查的地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河北、辽宁、湖南、贵州、云南、陕西。 

  尾矿库:河北、辽宁、湖南、贵州、云南、陕西。 

  冶金有色:河北、辽宁、云南。 

  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庆、四川。 

  危险化学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 

  烟花爆竹:安徽、江西、河南、湖南。 

  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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