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4月15日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省发改委和物价局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将其作为近期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的重点。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氯化钾、复混肥出厂价格的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严格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要实行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并从严审核生产成本,严格控制调价频率和调价幅度,对价格上涨不合理的,要责令企业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通知进一步重申了对进口氯化钾的价格监管制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港口交货价格仍由发改委制定,企业按核定的基准价格执行,不再上浮,下浮不限。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要及时向发改委申请报批港口交货价格。不论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均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不得在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以边贸形式进口的氯化钾,在进价基础上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不包括运杂费,下同);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的,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3%。
不论经过多少环节,氯化钾及复混肥从出厂(或口岸)到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流通环节,防止多重批发、转手倒卖、不合理加价等行为。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