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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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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次提出“控股股东监管法规”


  本报讯  日前,中国银监会对外发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获得银行控股权的中外资机构进行规范,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悉,这是银监会第一次专门对控股股东提出的监管法规。 

  此次《办法》明确了“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有权控制银行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可认定为银行的控股股东。《办法》不仅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的条件和程序,而且使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的条件也有章可循。这些条件与允许中资银行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的要求基本并无太大出入。

  《办法》在风险控制上明确强调,银行控股股东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银行控股股东、被控股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被控股银行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而控股股东也应在被控股银行年报中详细披露其组织架构、关联机构、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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