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08年2月2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山西洪洞矿难案公判16人获刑
国家安监总局称洪洞矿难判处有力
表示赞赏和支持

  本报讯  2月24日上午,山西临汾市对发生于去年12月5日的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民营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进行公开审判,16名相关责任人被判无期到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1名责任人免予刑事处罚,事发公司被判处罚金1.85亿元。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说,这起案件判处严格,是个很好的信号。

  16名责任人获刑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4年以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受利益驱动,在该矿年核定产量为21万吨的情况下,加大了2#煤层的开采量,并非法开采9#煤层。在非法开采9#煤层时,为逃避打击,在9#与2#煤层间建有密闭设施。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设施,在9#煤层进行非法生产。  

  2007年12月5日事故发生前,9#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起诉书说,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矿长高建民、副矿长秦三顺等14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在明知该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东海、孔惠平等6名被告人故意延迟不报,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应当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惠平、高建民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下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新锁、孙国胜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还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3万余公斤、雷管2.3万枚,情节严重,并有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等多项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到任的临汾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刘志杰指出,“临汾召开这次声势浩大的‘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那些不负责任、唯利是图的违法矿主以震慑,对那些麻痹松懈、失职渎职的官员以警示,对全市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以教育”。

  黄毅称此案是个很好的信号

  2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做客中国网时表示,山西洪洞县“12·5”特大责任事故的判处是非常有力的。 他说:“对于这次所宣判的山西洪洞县‘12·5’特大案直接责任人进行宣判,我们感觉到给社会提出一个很好的信号,判处是非常严格的,施以重刑而且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三个主要负责人判无期,对于单位行政罚款1.2亿,应该说从刑事责任的追究,包括行政的处罚都是非常有力的,我们对此表示非常的赞赏和支持。”

  黄毅说,对洪洞“12·5”矿难这起特大责任事故的宣判,并不是个案。在我们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全有法可依的。只不过对这次矿难的宣判,正是依法从重从快的,体现了这一原则。

  部际协调会议保障责任追究落实

  从此案的判决中也能看出我国对与生产安全责任的追究是严格而且忠实的。黄毅解释说:“这两年,我们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是比较忠实的。提出了依法治安、重点治乱的总要求。而且通过各方面的努力,目前我们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在行政责任追究上,在党纪、政绩这方面的追究上都形成一套比较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真正使责任追究能够到位,就要使那些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能够受到法律的追究。黄毅说,去年建立了一个对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部际协调会议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沟通在事故责任追究上进展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特别是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者,如何加快审理、如何依法办案、依法追究,这就需要各个方面互相配合,防止出现被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者最后没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近,安监总局也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近年来移交司法机关、最后审判的结果,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这些数据经过汇总、分析后,针对事故责任追究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将研究提出一些措施,建立相关的信息沟通制度,能及时把事故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李彩琴)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