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建设部日前公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单位、出租、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等内容。
建设部称,制定该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根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出租单位的责任,其中包括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处以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