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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冬梅:发掘尚属阶段性 断言起源恐过早


  应该说,从文献的角度来看,紫砂壶的历史源流还是比较清晰的。

  明代初年,茶瓯以“饶瓷为上”。嘉靖廿年(1541年)以后,明代茶书继出,此时茶书中记录的茶壶(雅号注春)主要仍是瓷壶。万历十九年(1591年)以后,宜兴紫砂壶开始出现在茶书中。高濂《遵生八箋》中的茶壶注春,已经是瓷、瓦壶并举了。约成书于1592年的程用宾《茶录》末集《茶具十二执事名说》记“壶”时言:“宜瓷为之,茶交于此。今宜兴时氏多雅制。”表明至迟在16世纪90年代,时大彬所制紫砂壶已经名播缙绅了。

  约成书于1597年的许次纾《茶疏》“瓯注”条称:“往时龚春茶壶,近日时彬所制,大为时人宝惜。盖以粗砂制之,正取砂无土气耳。随手造作,颇及精工。”首次溯及“龚春”,并将紫砂壶的特点略作介绍。至1640年周高起作《阳羡茗壶系》论及:“近百年中,壶黜银锡及闽豫瓷,而尚宜兴陶”,以之上推近百年,则当嘉靖廿年(1541年)左右以降。以供春1514年以前侍陪主人吴仕在金沙寺读书时学寺僧作壶,“及久而有名”,使紫砂壶得以超越越银锡瓷器之上,时间大约正好相当。

  供春壶的问题是传世稀少且仿制太多,自时大彬起即开始仿制。至于姓氏,“龚”、“供”的不确定,正说明其身份的低下,与记载中的书童身份相一致。而其性别男、女说法不一,实因清人望文生义意而引致误解。供春的身份、性别,文献只有周高起《阳羡茗壶系》中的一句记载:“供春,学宪吴颐山公青衣也”。青衣,既指婢女又指侍童又指役吏乐工等,以吴仕书生欲科举且带入寺庙来看,必为侍读书童。清代戏曲甚盛,一见“青衣”,极易望文而生意以为是传统戏曲角色行当的青衣旦。清乾隆时人吴骞《阳羡名陶录》“家溯”辩证曰:“供春实颐山家僮,而周《系》曰青衣,或以为婢,并误。今不从之。”其实是他自己误解青衣,而有是辩。然而至道光时人周漪《台阳百咏注》仍误以为“供春者,吴颐山婢名”。只因误解而混淆供春性别,实在不值一辩,更不应将误解一传再传。

  至于蜀山遗址发掘物之一的一灯具内模上刻着“甬东郡”,被理解为是陶工籍贯的刻名,颇为怪异。“物勒工名”是一种春秋时期开始出现的制度,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考其成,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方便管理者检验产品质量和工效。一则“甬东郡”不是“工名”,二则即使退一步认其为以陶工籍贯所称“工名”,而明人称籍贯是言府县不言郡望的。很可能是好事者为契合明人王穉登《荆溪疏》所言“陶者,甬东人,非土著也”的游戏之作。以王穉登的原文来看,甬东陶者制作的是“沽瓴、药垆、釜鬲、盘盂、敦缶之属”,并没有壶。制作紫砂壶的陶工,应如《阳羡茗壶系》“创始”、“正始”所记,由金沙寺僧,而及供春,而及时大彬等当地诸名家。

  宜兴蜀山紫砂考古发掘的意义与价值,当如考古者曾经表述的那样:在于研究宜兴紫砂的演变流程和分期断代,改变紫砂鉴定全凭经验,而没有考古学标尺的现状,这对于建立紫砂的学术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所以这种发掘的结论显然不是为了指向遗址里面有没有供春壶。法门寺秘色瓷的出世经历,已经向人们揭示了陶瓷考古与文献相互印证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人们因为一直找不到实物而怀疑历史文献中多次提及的秘色瓷的存在。法门寺地宫与物账相应的秘色瓷的出土,瞬间轻而易举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以这个经验来看,个别以目前阶段性考古发掘而得出的结论,显然为时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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