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完税价格达到某一水平以上时进口关税从量计征——新滑准税政策的点睛之笔。
首先,新滑准税政策使期有效调整区间向上无限延伸。新滑准税政策使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吨时,按570元/吨从量征收关税,其与旧滑准税政策的本质区别在于固定税额但不固定税率(旧滑准税政策是固定税率但不固定税额),即在完税价格11397以上随着价格的上涨,关税率是下降的(如图1),只是下降幅度较小。关税法对滑准税的定义是: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可见完税价格在11397元/吨以上仍然是滑准税的有效调整范围,滑准税的有效调整区间向上无限延伸了,包括滑准税的压缩机制。所以理论上滑准税的税率区间为40%到无穷小,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8年版》,第974页表述中只强调了税率的最高值是40%,而没有最低值。从这个角度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7]25号)》中表述的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并不准确。其次,在高棉价区降低了进口棉价格,减轻了纺织企业的负担。在完税价格11397元/吨以上即在外棉报价71-100美分/磅之间,新滑准税政策比旧政策使进口棉港口提货价平均下降289元/吨,在此区间新旧政策造成的进口棉价差呈以11元/吨为阶差的等差数列排列。第三,在完税价格11397元/吨以上税率逐渐降低,在理论上能够实现与1%关税配额税率达成一致,甚至可以低于1%税率,为两个配额政策并轨提供了可能,为以后滑准税政策的调整打开了广阔空间。第四,由于完税价格高于11397元/吨,税率相对较低,在一定价格波动范围内有利于进口高等级棉花。
二、整体税率降低——兼顾纺织企业利益。
纺织行业对滑准税政策的总体看法,认为滑准税政策提高了纺织企业的税负,增加了纺织品企业成本。2008年新滑准税政策相对旧政策在40-100美分/磅之间平均降低税率1.4%,平均税额降低175元/吨,进口棉平均价格降低198元/吨。在71-100美分/磅之间平均降低税率1.8%,平均税额降低256元/吨,进口棉平均价格降低289元/吨(如图2)。在71-42美分/磅之间新旧政策使进口棉价格降低135元/吨。新滑准税政策整体上降低了进口棉价格,照顾了纺织企业利益,对国内棉花价格产生偏空影响。
三、公式简化——体现民本主义。
虽然新公式中只有一个变量PI,但PI本身是以美元表示的完税价格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乘积,这一点与旧公式中的两个变量是相同的。 2008年新滑准税公式中最重要的简化在于取消了旧公式中的取整函数,使计算公式简化明了。
四、建议滑准税配额与1%关税配额应该在现实市场中实现并轨。
因为滑准税政策本意为保护棉农利益,当棉花价格达到一定高度时对棉农利益的保护变得并不重要,滑准税的保护作用也应该随之消失,政策应该转移到保护纺织行业上来。
2008年新滑准税政策理论上提供了两种配额并轨的可能,但在市场现实中不可能实现。通过计算,当外棉报价达到350美分/磅的时候,滑准税率为1%,进口棉价格为64000元/吨;当外棉报价更高时税率会低于1%。政策制定者应该考虑如何使两种配额政策在市场现实中实现“无逢对接”,使配额政策的双轨制变为单轨制。这样,有利于减少权利寻租,可以实现纺织企业与棉农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国际谈判。
自2005年以来连续四年滑准税政策的实施与调整,体现了政策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轨迹。虽然社会对该政策有不同声音,但近几年国内棉花市场的相对平稳、国内棉花产量不断提高以及我国在国际棉花贸易中由被动变主动等情况,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定者驾驭全局的能力。 (张洪洲)
本文章相关图表见2273期《棉花导刊》3版
相关链接:
2008年进口棉花适用的滑准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8年版》,第974页表述: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适用滑准税形式暂定关税,具体方式如下:
1.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公斤时,按0.570元/公斤计征从量税;
2.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1.397元/公斤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下式计算: Ri=8.686/Pi +2.526%×Pi -1
对上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其中Ri为暂定关税税率,当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Ri取值40%;Pi为关税完税价格,单位为元/公斤。
虽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7]25号)》中明确: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该文件中关于进口棉花实行的滑准税政策只是概念性、指导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从严格意义上看其表述并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