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师 容)2007年12月19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农业部出台6项农药新规定等有关情况,这6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2、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3、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 4、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5、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得标注的内容,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6、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通过上述一系列新政策措施的施行,预计农药产品名称可由目前的1.6万个减少到1700个,农药登记的数量也将明显减少,“一药多名”、产品数量多等问题将得到解决,农药标签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为配合6项新规定的施行,农业部将把2008年确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并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加大有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监管;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进一步加大农药登记信息公开透明的力度;进一步加快《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