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通知,从今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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