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FARM PRODUCE 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FPB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由中国境内从事农产品流通经纪业务的个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团组织,以及与此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和专家、学者等联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开拓城乡市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成为联系政府与农产品经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协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管理与监督;
(二)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名优产品推介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并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
(三)创办刊物,设立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收集、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四)推动农产品经纪人会员积极创业,指导农产品经纪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超市、便利店、经纪公司和批发市场,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组织化程度和经纪规模;
(五)开展以创业为导向的农产品经纪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提高农产品经纪人从业素质;
(六)调查研究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和推广会员好的经验和做法,组织全国农产品经纪人和会员的表彰活动;
(七)推动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规范农产品经纪人的从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八)参与国家有关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体系建设、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定;
(九)参与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经纪人职业标准、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和修定;
(十)接受本协会会员委托,代表会员提起反倾销诉讼或应对被诉倾销,维护和保护我国农产品经纪人及广大农民的利益;
(十一)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与农产品经纪相关的业务;
(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和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服务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五)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诉求;
(八)有权申请入会和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事项;
(五)向本协会反映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个人信用资料,及时、准确提供当地农产品供求信息;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违法行为的,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各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人选变更时,实行“单位递补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社会名人、学者、行业专家、企业家等成为理事会荣誉成员。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定,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事关本协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三十条规定职权。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分工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处理本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协会内部事务;
(三)提名本协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负责处理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缴纳的资产收益和分支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章程自2007年11 月30日经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