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于合作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来说,2007年无疑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年份。7月1日,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10月,党的十七大在政治报告中首次阐明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倡导,国家法律的保障,必将有力地推动合作经济的发展。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目前历史最悠久、组织规模最大、系统最完整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要在为农服务中发展、壮大自己,而且还肩负有带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任。全系统上下都应当清醒地认清当前形势,抓住机遇,在工作中大有作为。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党的十七大精神,本报特约潘盛洲同志撰写了此文。文章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高度,深刻阐明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决策: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就这一决策的背景、意义及正确理解、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论述。望广大读者注意研读。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和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时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是党中央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的明确定位,也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分”就是在家庭层面实行分散经营,以农户作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这符合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同,保护农户的自主经营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统”的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层面实行统一经营,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从改革以来近30年的实践看,我国相当部分农村地区存在轻视或忽视“统”的倾向,“统”的层次还较为薄弱,“双层经营”变成了事实上的“单层经营”。
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专业户和半专业户的数量不断增多,农产品商品率不断提高,农民与市场的关系更加紧密,农民对属于“统一经营”层次的社会化服务要求越来越高,除了要求提供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功能外,还需要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为产品销售提供完整、准确、迅捷的市场信息以及畅通的销售渠道,需要有能力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质量检验检测服务,等等。诚然,小农经济并不必然就是低效率的,但缺乏社会化服务的小农经济肯定是低效率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统一经营”,“分散经营”也难以发挥最大效益。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统一经营”、搞好“统分结合”,成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搞好“统分结合”的好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有着根本的不同,它在“分散经营”层面没有改变农户自主经营的地位,只是在“统一经营”层面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按照农民群众的总结,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即生产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靠合作组织即合作社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丰富了“统一经营”的内涵,是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它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可以有效弥补农户分散经营的不足,解决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出入自愿、自由”等原则,体现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农民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因而极大地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发展和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集体经济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土地这一公有制形式的生产资料,农民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并在分散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所有制性质,它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配套,而且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出了一种新的重要实现形式。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户在生产环节开展合作,为农民提供产中的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促进社员之间的技术交流,推动农业的技术进步;协调和监督农户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为农户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帮助农户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市场的风险;为农户提供必要的农业机械利用、水利灌溉等服务,降低农户生产经营成本;发展合作组织内部的换工,实现社员之间的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户在流通领域开展合作,为农民提供产前和产后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把各家各户的产品集中起来,帮助农民去收集市场信息、寻找交易客户、开拓产品市场,从而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集体闯市场,有实力的合作组织还应当赋予其外贸经营自主权,直接把农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此外,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户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较为显著地扩大交易规模,实现交易的规模经济,降低农户所承担的市场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农民参加合作组织后,通过集体的力量与龙头企业、农资销售商等谈判,提高了谈判地位;农户还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入股龙头企业或控制销售渠道,更多地获取流通环节的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又保证了这些利润相对公平地分配给组织成员,从而可以显著地帮助农户增收和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户在加工领域开展合作,开辟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新领域。我国农产品加工发展潜力巨大,但由于有一定的资本门槛,一般农户难以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帮助农户跨越此门槛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户在入社时可以出资,并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保证农户出资总额所创办企业的加工量,恰好等于所有社员农产品的产量。合作社也可以和企业一样成为农产品加工的主体。与企业不同的是,合作社内部的制度设置可保证农民能够获得农产品加工的利润,这是未来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源泉。农民通过入社资金创办的企业,完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支配的企业,是全体农民社员共同支配的企业,换言之,是全体社员的共同集体资产,这是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全新的实现形式,它不仅为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开创了新的经营领域,而且还为改造传统乡镇集体企业提供了新的手段。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保证了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是一种充满活力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存在产权不清的弊端,每个村民拥有什么资产、拥有多少资产、所有权如何行使等都不清楚,农民难以参与管理,农民的利益缺乏制度性保障。相比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民主约定的章程,规定社员当家作主的权力,设置社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可以在社员大会发表意见和做出决策,投票选举理事会并通过监事会进行直接的监督。并且,按照规定,合作社盈利大部分必须分配给社员,保障了农户的收益权。除此以外,农民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并以此作为最后的制约机制。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权清晰、机构设置和运作机制健全,克服了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弊端,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活力。同时,合作组织还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教会农民用民主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学校。
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迈入法制化轨道。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实践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要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实践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的市场主体地位,必须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包括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摊派,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等。对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要充分保障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建立的农村互助经济组织,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处于主体地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把以农民为主体的基本方针贯穿始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有权决定是否成立合作社,有权决定采取何种形式发展合作社,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合作社内部的有关制度。是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什么内容的服务,内部设立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完全取决于农民的意愿和对服务的需求。只有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建立、自主管理、为农民谋利益的农民自己的生产经营组织,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中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组织。
三是要发挥好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在农民自愿成立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工作,要在登记场所设立专门咨询服务窗口,为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免费提供登记辅导和政策咨询,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登记并免收登记费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尽快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信息纳入全国工商系统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数据库,提高登记管理效能和注册服务水平。农业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服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辅导,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他部门也都要依照各自的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良好服务。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必须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取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真正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绝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更不能以行政手段拔苗助长,要特别防止以行政手段强迫命令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或者强迫农民参加指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是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农民最盼望的也是依法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相关的扶持政策作了专门规定,有关部门要保证这些政策的全面落实。一方面,对已经明确的扶持政策,如产业项目倾斜、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要积极加以落实,并不断加大扶持的力度;另一方面,对尚未明确的扶持政策,如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等,要尽快研究制定并颁布实施。目前国家已出台了一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由于龙头企业绝大部分为私营企业,而合作社为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应当明显大于龙头企业,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合作社尽快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