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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应坚持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

师青山

  农信社作为利率市场化的探路者,在1998年和1999年两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2002年全国有8个县的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经过这几年的探索,笔者认为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应继续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统一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政策和步骤,制定利率改革的中长期规划,促进农村金融稳定发展。

  注意五个问题

  一是要防止利率大幅上升,增大支农成本。对于农村、农业、农民来说,资金短缺是普遍的问题。在利率放开初期,有可能导致利率水平的大幅上升,从而影响支农作用的发挥,由于农民贷款成本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农业有效投入不足。

  二是要防止利率杠杆倾斜。一般来说,高收益与高风险相匹配,在传统利率管制条件下,这一原理很难发挥作用。利率市场化后,信用社可能冒着高风险发放贷款,借以获取高额收益。而当一部分企业利用信用社这一心理,怀着不想还的思想获取贷款,这就使不良资产增加的风险增大。

  三是要防止信贷资金流出农村。利率市场化后,由于其它行业的高额回报,将可能导致农村资金的分流。

  四是要加强利率监督。信用社拥有信贷利率制定权后,既是利率的制定者,又是利率的执行者,这为“人情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必须预防新的金融腐败。

  五是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利率市场化后,必然会产生新的高利率“纳什均衡”——谁先下调资金利率谁先吃亏。这一“纳什均衡”引起的过度竞争,有可能引起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从而增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处理三种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利率市场化与支农的关系。众所周知,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农业实行补贴政策,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也要遵循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不然,信贷资金受市场机制的影响,必然要从低利率的农业贷款流向高利率的非农贷款。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对信用社要适当扶持,这对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实践证明,只有让信用社从支农中得到利益、得到实惠,让支农工作变得有利可图,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称得上成功。

  二是要处理好利率市场化与宠观调控的关系。利率市场化决定利率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金供求关系,利率随着供求变化上下波动。但是,利率同时也应受宏观调控的约束,其变化应有一个合理的变动范围,以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是处理好利率市场化与金融业务国际化的关系。近年来,世界金融业务国际化发展迅速,世界金融交易量已超过国际贸易量。为适应这种状况,各国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越来越趋向协调统一,合作范围逐步扩大,合作程度日益加深。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利率市场化改革要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由此带来的新利率风险。

  利率改革市场化的设想

  (一)利率市场化要分步进行。我国农村金融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式应为“渐进模式”,采取先贷款、后存款的步骤。一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宜采用激进模式,而应当采用渐进模式,否则易诱发金融危机。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不能单纯考虑利率因素,应当结合资本项目、汇率自由化、经济发展水平、速度、结构等因素。三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亦应采取渐进模式。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基础,“农业兴,天下兴,农民富,全国富,农村稳,全国稳”。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还承担着很重的支农任务,必须考虑利率放开与支农关系的调整。

  联系全国信用社实际,可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控制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上限,信用社资金实行“四自”原则,面对组织资金日趋激烈的竞争,而高息揽存是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办法,近几年,各种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段层出不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信用社以高成本组织资金,在自负盈亏的情况下,必定会通过高进高出的办法,以提高贷款利率来维持自身利益,同时,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的资金短缺现象,也为这种高进高出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利率市场化初期规定利率上限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步控制综合利差水平,即所谓利差控制,信用社经营利润即纯收益主要来自于利差,只要控制了利差,也就抓住了根本。为此,央行对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应逐步取消硬性规定,过渡到根据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核定,调整综合利率水平。信用社可以在某一时期,对利率进行自我调节,上下浮动,但其实际利差不得高于利差总水平。

  (二)理顺利率关系,调整利率结构。首先,要理顺利率的期限结构,对各种金融资产不同的利率进行协调,使之按照期限长短有序排列,以使长期资金供求同时达到平稳。同时,不同金融资产之间的利率关系应该体现出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状况。二是简化利率结构,清理过多、过滥的政策性优惠利率。三是利率调整不宜一次性地大幅进行,而应该小幅、灵活、频繁地及时根据实际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超前地进行调节,以缩小由于利率调整而导致的经济波动。四是在具体的政策操作中,要逐步扩大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权,允许信用社根据不同农户的资信状况和市场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保持信用社对利率的敏感性,促使信用社将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意图及时传递到市场上去,并通过其贷款行为及时将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的变化反映到利率中来。

  (三)提高利率政策的透明度。一是加强利率改革政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二是建立利率调整听证会制度,让辖区农民代表、种植大户参与听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三是建立利率改革投标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对不同村庄、不同信用等级农民的贷款利率实行公开竞标、投标。四是在利率改革之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以使有关政策理切合实际。

  (四)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利率市场化有条不紊地进行。利率市场化的实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需要依法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一是对利率市场化体系化及调控与操作机制要有一个法律界定,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诱导、规范运行;二是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利率市场化操作上的不轨行为和无序竞争,要依法稽查、依法查处,遏制利率市场的扭曲行为;三是通过立法建制,促进信用社在金融市场上加强利率自律管理,提高央行利率间接调控的有效性,确保利率市场化稳步顺利推行。

  (五)进一步开拓金融市场,为利率市场化提供良好的传导场所。拆借市场直接影响并反映着一个国家货币市场的发展水平,对于货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相当一部分信用社联社参加了全国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其利率早已实现市场化,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信用社,其理性的经营行为必然是尽可能在不影响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准备金水平,扩大资产的收益,并且从中获得全国金融市场利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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