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降低税负需练好三大内功

  近期,中美贸易战趋势稍缓,但企业出口合规面对关税、监管风险等问题仍不能掉以轻心。与此同时,中国自身的贸易监管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近期所推出的一系列全新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预示着中国在进出口和贸易合规领域的管理理念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威科与金杜律师事务所推出了《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贸易新形势下的企业营商风险与合规指引》报告,就如何合理合法地通过供应链筹划降低税负,给企业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筹划交易和供应链架构,量体裁衣确定方案。由于不同企业的业务模式、产品类型、上下游供应链现状、主要市场等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确定税负筹划方案时,必须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结合自身产品特点和核心业务模式,寻求定制化方案。为了保障企业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测发展。在制定方案时,企业除需考虑短期方案应对短期突增的供应链不稳定性因素外,还需筹划中长期方案,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优化管理。

  其次,筹划时要充分了解可能适用规则,确保方案合规。鉴于贸易战下所涉及各种规则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一个解决方案可能牵涉到多个法律问题和关注点,互相之间甚至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在对方案进行决策时,必须充分了解中美两国相关的国际贸易协定和国内制度,以免决策的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存在违规的风险。建议在方案初步确认前,先对方案本身进行合规评估,并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事先确认,在正式实施方案前可先进行小规模的先期方案试行,根据方案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对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最后,定期对供应链进行适用性评估。在进行筹划时需要对贸易战下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充分意识到相关政策可能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调整。为确保相关解决方案在贸易战下的有效性,企业可以定期或根据政策的波动不定期对方案的合规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相关方案进行有效调整。

  此外,报告还对企业可能在贸易战中适用的节税手段进行了介绍,例如首次销售规则的运用。虽然美国身为WTO的成员,然而美国海关估价的主要法律依据——《1979年贸易协定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具体行文措辞上却和WTO海关估价协议存在一定差异。这其中最大的不同点之一便是在成交价格法对于成交价格的认定上。根据WTO估价协议,成交价格是货物销售至进口国时依法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而美国海关对成交价格认定上的标准则是明确无误以美国为出口目的地的销售下的价格。

  在通常情况下,美国海关仍将推定进口商购买货物的价格为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但是,可以依进口商申请适用首次销售规则进行估价。如适用首次销售规则,进口商需证明以下三项事实:中间商在向供应商购买进口商品时,该商品已明确无误注定将出口到美国。中间商与供应商的销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中间商与供应商的销售应为善意销售。

  “进口商需提供全套能够完整地记录交易全过程和所有关键细节的文件,诸如订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往来函电等,若提交的文件不齐全,导致证明链存在欠缺,则美国海关有权拒绝适用首次销售规则对货物进行估价。”金杜贸易合规团队合伙人王峰表示,需要提醒的是,在判断商品是否适用首次销售时,美国海关往往对证明材料有着非常高的要求,需要提供大量交易各方相关的原始单证材料作为佐证,甚至在有必要时,会对相关证据进行现场核实。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美国海关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会更加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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