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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理财业务法律风险

    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做到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甄别分类,只与有投资经验的合格客户签约。但在日常经营中,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过程中太过注重销售成绩,并不强调收集客户信息和筛选客户,导致产生吸收不合格投资者的风险,并可能招致法律风险及监管部门的处罚。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依据客户分层规定;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不足;未以书面形式确认客户购买意愿。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

    细化客户分类,把理财产品推荐给适合的客户。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年龄、收入、家庭人数、性别、职业、社会阶层、消费心态、客户的细分化生活方式等因素进行研究,首先,划定客户可投资的金额。客户可投资的金额,除应考虑客户的收入外,还应考虑客户的支出及其他一些开支,根据这些因素,判断出客户的可投资金额。第二,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其年龄、职业、经济实力有关。对于风险投资能力差的客户,应向其推荐一些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可以推荐一些非保本的理财产品。第三,区分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提供适应不同类型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严格风险自担。

    做好风险提示,积极引导客户理性交易。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风险提示管理,使业务人员认识到风险提示对理财业务的重要性。此外,改革业绩考评体系,过于重视产品销售数量容易滋生风险提示不充分现象。合理构建业绩考评体系,从源头上改革,才能杜绝此类风险的发生。

    对一些重点问题、难以理解的问题,要做重点、专门提示。对于外文资料要确信客户能够看得懂,如果看不懂应让客户请专业的翻译人员。在风险提示完成后,应让客户当面签订风险提示告知书。

    银行工作人员还存在代客填写风险揭示书的情况,如果投资人没有亲自填写风险揭示书,就不能了解理财中的投资风险,法院就可能认定银行没有告知投资风险。

    简明合同内容,让客户做到投资心中有数。如果商业银行的理财合同中全是复杂的交易结构和生僻的专业词汇,这样的合同客户是不可能看懂的。一旦出现问题,客户会认为这是格式合同,而主张合同无效。个人理财合同尽量不要用生僻的专业词汇,如果必须要用,在合同中也要对此词汇有解释。

    保存完整交易记录,让每一步操作和流程都有据可查。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保存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并且应当定期地向投资者报告理财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这些交易记录,理财财产的亏损就没有了依据,所谓的亏损就成了一个黑洞,那么只能由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责任。

    在实际经营中的情况是,商业银行很少向投资人通报理财的交易情况,只是在理财产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亏报告,中间的交易过程投资人一概不知。投资人即使到法院起诉,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记录。当然,对交易记录的要求,应根据不同的理财产品有所区分。比如在挂钩型理财产品中,就不可能有交易记录。商业银行只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人报告所挂钩指标的数据并计算出投资人的盈亏就可以了。

    总之,商业银行为了控制理财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以促进理财业务快速稳健发展,应该在理财业务的开发设计环节做好事先评估和管理业务风险,充分预见到具体业务对银行承受能力的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准备,重视“事前防范”;在营销环节,要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趋严、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以及客户的风险意识逐步提高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自身金融创新意识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在法律风险控制上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使理财业务更加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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