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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非有效染色剂 推进农业持续发展

  粮食安全,分为“质”的安全和“量”的安全两方面。关于“量”的安全,我国粮食生产已经从1958年的近2亿吨的产量,增长到目前持续多年的6亿吨,实现了接近80%的自给率。当然,这期间我们国家的人口也从6.6亿增长到将近14亿。换而言之,2017年我国的自产粮食拥有率,从1958年的人均300公斤,提升到目前的430公斤左右。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蛋白质和脂肪摄入量的增加,按照5斤粮食变换1斤肉,就形成了当下供应肉的缺口。我们知道粮食自给对外依存度的安全红线是17%,而我国对外依存度已经达到了21%。考虑到今后人口可能增加,以及贸易总量进口,我国粮食在量的安全上任重道远。关于“质”的安全,我认为,粮食“质”的安全的提高,一定是以全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一定与当前商业利益的损失相匹配,也一定与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相匹配,对于我们来说依然任重道远。
 
  拒绝非有效肥料染色剂
 
  粮食安全作为综合性的议题,我们需要聚焦的是土壤安全中的拒绝化肥非有效染色剂的应用,首先我们应该将功能性的有效染色成分,与非有效染色剂区分开。功能性的染色成分作为肥料本身的添加剂,具有一定的营养性,比如说腐殖酸,对作物生长是有益的,只是把肥料改成了灰黑色,我们应该将其归类为本作化肥。功能性的染色具有标志性作用,比如水溶肥,不同颜色有利于区分不同的配方,也有利于区分是否添加了微量元素。在稀释的时候,不同的深浅也有利于对不同的浓度一目了然,是制造高质量肥料的指示性的标志。但是,鉴于行业自律,非有效染色剂不应该作为提倡使用的理由,肥料染色从最初的权宜之计,发展成为行业的陋习,虽然有利于销售,但是对作物的增产并没有任何的帮助,同时还提高了农民用肥的成本,容易引发耕地的污染,也不该因为食用色素加入肥料中对作物没有危害,作为使用的理由。至少是在增加无效成本的同时,埋下了造假的隐患,因为肥料造假的手段之一就是染色,这在行业内尽人皆知。更不该作为矿物质包裹油使用的理由,矿物质油降解的难度比较大,对环境和土壤有害也是众人皆知的事实。作为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将于2019年开始实施,本法中所称的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对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与评价,对违反了本法的规定,会由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部门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停厂整顿。
 
  我们应该认识到的是,目前肥料染色问题已经从行业自律,上升到法律的约束。非有效染色剂的运用,可能涉嫌违法,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定不是化肥生产者愿意面对的,也是我们必须要引起重视的。如果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需要的是依靠技术的进步。我国化肥工业界一定有能力作出改变。
 
  加强生态级肥料应用
 
  生态肥实际上是“生态级”的肥料,以重金属含量等指标判断肥料的级别,生态级的肥料实际上囊括了所有的肥料品种。现在说到生态农业就会提到生态肥,很多人把使用生态肥作为生态农业的标志,但现代农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土壤问题,需要解决方案的时候才出现了比如有机农业、绿色有机农业、中医农业等解决方案。我认为,目前最科学的是生态农业。因为生态农业有自己的体系,首先生态农业是尊重现代农业产生的结果的,在这个前提下,去解决问题。比如有机农业是不使用化肥、农药,只是点对点,而生态农业是具体系的,生态农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结合比如阳光、水、大气,包括矿物质的养分,对于整个作物的生长有合理的应用和延续。另一种前期生态链的建设,前期所做的工作要对后面所做的事情有合理过渡。在整个生态链里,人是其中的一部分。我认为生态农业是比较科学的提法,要做生态农业,就应该用生态级的肥料,而生态级的肥料,一定是囊括了所有的肥料品种,而不是某一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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