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要跟着企业“走出去”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商事纠纷也大量出现,这对争议解决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2017年全国贸促系统法律工作会议上表示,仲裁作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掌握仲裁主动权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达1701.1亿美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仅占总投资的8.5%。
“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必定带动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与中国企业相关的投资与贸易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但在实践中,国内当事人直接通过仲裁协议约定选择国外仲裁机构及规则解决纠纷的现象比较常见,国际上很多仲裁机构为抢占中国市场,也纷纷在中国宣传其仲裁规则。
对此,王承杰表示,“现在的仲裁市场很大,竞争也很激烈。国内注册的仲裁机构有250多家,国外注册机构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更有一些国外仲裁机构利用各种条件,抢占先机。如果国内仲裁机构不能形成共同的认识和行动,就很可能被国外仲裁机构渔翁得利。”
“事实上,贸仲委在境外接收的仲裁案件都能够积极、有效办理,但仍有很多企业对我国的仲裁机构重视程度不够,过多地依赖国外仲裁机构。有些由境外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反而因效力、执行等因素出现一些不利情况。贸仲委有责任引导企业通过仲裁地的选择获得仲裁的主动权和先机。”王承杰说,仲裁的主战场要放在国内仲裁机构,分战场可以通过我国的仲裁机构引出去,在境外开庭,但不应以境外的其他机构为主,主动权一定要掌握在自己手里。
“此外,要让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当事人所熟知和选择,使国际化的仲裁服务受到越来越多其母语为非汉语的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王承杰说。
提供整链条、全方位法律服务
“对‘走出去’的企业来说,整链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尤为重要。”湖北省贸促会副会长张爱明举例说,曾有地方企业计划到秘鲁开发矿产资源,却因事先调研不全面而造成了重大损失。该企业原计划半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一年内签合同,一年半或两年内开工。但由于忽略了当地独特的社区因素,遭到社区的阻挠,政府也束手无策,最终导致该项目未能成立,已投入的4000多万美元也付之东流。
张爱明认为,整链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是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工作。事前帮助企业、投资项目做好法律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前期研究;事中进行全程跟踪,这是因为“走出去”的企业有大有小,中小企业因自身缺少完善的法律机构,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情况下会因为盲目行动而付出很高的成本;事后还要为企业可能遇到的困难、法律风险提供咨询。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张爱明说,在做好投资主体法律意识培养的同时,也应该避免企业与贸促会形成婴儿与保姆的关系。贸促会在传授法律知识之余,也要培养企业的主动意识,使之在“走出去”的任何环节、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想到法律、分析风险。
“整链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是大文章,需要借助社会力量,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提供多种服务。但也不要等总体成熟后再做,否则会错失良机。”王承杰表示,总会指导,各地方、行业优势互补的全贸促系统法律服务体系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搭起了良好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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