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供销合作社出台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海南省社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社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出台《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在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受到表彰奖励的市县社,当年可从出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金奖励机关编制内在岗干部和职工。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社全系统有18个市县供销合作社,基层社286个,独立核算企业395家,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577家,经营网点7000多个。按照全省供销合作社“一代会”确定的目标,正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随着海南全省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已明确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强化市县供销合作联社切实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能,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新网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海南省社根据国务院文件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精神,制定了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向总社和省相关部门、各市县社广泛征求意见,正式印发自2012年度起执行。
根据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在全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中获得特等奖的市县社,提取的奖金,不得超过从出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经营收入中的20%,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二等奖不得超过10%。提取的奖金总额实行封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县级社本级企业当年汇总亏损的不得提取奖金。办法还提出,市县级社可参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基层供销合作社实施奖励,具体由各市县级社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据海南省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简纯林介绍,海南省社2011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39.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1.5%,利润总额1121万元,同比增长14.7%,所有者权益同比增加154.4%。特别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圆满解决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定性入编问题,为下步加快改革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但由于市县社机关缺乏与社有企业之间紧密的利益联接,既不利于有效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也不利于社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市县社机关干部职工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充分调动市县供销合作社工作积极性,保障全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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