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本报讯  日前,商务部正式公布《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与去年9月份颁布的《临时管理办法》相比,商务部此次吸收众多纺企的意见,增加了不少具体条款,不仅对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作出规定,还明确提出要对纺织品配额浪费行为进行处罚。此次出台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新《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根据该《办法》,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取临时措施,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

  新办法规定,《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将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如果获得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减。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双倍扣减。

  比起去年9月的《临时管理办法》,新《办法》加大了赏罚力度。业内人士指出,这种做法对防止配额资源浪费设定了一个严格的限度,可相对集中资源,避免因各个企业配额使用率悬殊而造成的浪费,有利于纺织品配额的高效利用。

  此外,新办法还特别规定,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协会提议,商务部可根据《外贸法》的临时性措施,以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

  新办法还明确了取消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有关规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的经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按照本办法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全部许可数量。同时还规定,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剩余数量按业绩优先的原则分完为止。

  另外,为方便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让,新办法允许转受让经营者可登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直接操作,地区内转让也可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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