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家中国化纤布企业将受欧盟反吸收调查
本报讯 近日,笔者获悉,上千家中国化纤布企业将遭欧盟反吸收调查,涉案企业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和江苏等沿海纺织品出口大省。另一方面,继WEEE、RoHS、EUP三大环保指令之后,欧盟的又一新绿色壁垒《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已于本月投票通过,于明年6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全面实施,届时中国三万多种化工产品,以及涉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可能出口无门。
业内人士表示,距欧盟对中国第35类化纤布反倾销一案终裁刚刚一年,欧委会日前又向中国驻欧使团发出照会,将对已经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中国出口化纤布产品发起反吸收调查。本次被调查的产品有8个税号,包括染色和印花化纤布,共涉及中国1000多家企业,范围较上次有所扩大。
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表示,目前中方只接收到欧方的照会,而欧盟的正式公告尚未公布。不过,为了有所准备,商会已于19日在绍兴召集涉案企业打“预防针”,并与企业共同探讨应对反吸收调查的策略。他指出,所谓吸收,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
吸收行为的特征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但却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也就是说构成吸收行为要符合两个条件:1.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2.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
而反吸收就是指在符合上述吸收行为条件时,应对出口价格重新评估;如果出口上提出证据表明正常价值发生了变化,同时还要重新评估正常价值。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确实存在吸收行为,调查机关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在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
反吸收程序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但是其调查范围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一般集中于调查出口价格。
与期中复审相比,反吸收程序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提出反吸收申请没有必须经过一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的限制;而期中复审申请的提出必须在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一年之后。2.反吸收一般仅限于出口价格是否有足够的变化,但期中复审可以涉及更广的范围。3.反吸收程序调查的是涉案国所有出口商的出口;而期中复审如果是出口商申请的,只调查该出口商;如果是国内企业申请,也可只调查国内企业指定的出口商。
据悉,自欧盟对中国化纤布征收反倾销税以来,中国对欧盟市场占有率已从第一位下滑到第六位,市场份额也从55%递减到6.5%。除了化纤布面临欧盟调查外,中国亚麻企业也极有可能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欧盟业界已正式向欧委会递交对中国亚麻布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另外,REACH更是一个欧盟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它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了更严格的环保、安全要求。
有关专家指出,与之前的WEEE、RoHS和EUP指令相比,REACH法规影响的范围更广,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轻工等十多类产业。 (许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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