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政府补助克州县级社经费292万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 [2015]11号)文件精神,以及南疆工作座谈会精神。2015年12月中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县级供销社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的通知》(新财建[2015]543号),日前补助下拨克州三县一(市)供销合作社2015年基本支出经费已全部到县(市)财政,补助后的三县一(市)供销合作社基本支出经费为292.23万元,其中阿图什市55.15万元、阿克陶县社103.26万元、阿合奇县社69.9万元、乌恰县社63.92万元。

  据了解2015年县级供销合作社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是根据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在职人员核实情况的函》(新供联函[2015]18号),以及《关于县级供销合作社人员经费财政专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72号)有关规定和《关于理顺县级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机编[2012]14号),并落实2014年-2015年南疆工作补贴和地方津贴增资等政策。自治区继续落实补助县级供销社经费,为县级社机构的稳定性和为农服务作用的发挥,以及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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