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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该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了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同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督查和指导。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应当用于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中所称禁牧,是指一定时期内在天然草原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天然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达到动态平衡,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措施。该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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