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制定支持文化产品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通知》中获悉,财政部将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通知》还规定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据悉,《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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