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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势改革 探路省联社价值再造

  改革,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在眉睫。

  省级联社,这个在近十年农信社改革中功不可没的引领者面临着新的抉择与挑战:面对分数不低的改革成绩单,是依赖惯性延旧有轨迹继续前行?还是从体制机制上赋予其新的使命与活力?

  势,不可挡。

  无论是日益壮大的基层行社的发展诉求,还是经济下行压力下不可回避的转型难题,都对省联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肖四如,这位带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向现代银行目标全速迈进的学者型金融高管,以十年探索实践为思想基石,对省联社的改革目标与路径,给出了逻辑严密、科学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些高速发展的、分散在县域内的小银行,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对强大的服务平台有着如此强烈的需求。”

现实需求  呼唤价值再造

  《农村金融》:积极推动省联社改革,是目前业内很关注的焦点问题。问题总是基于现实而提出,就江西农信社来说,十年改革发展带来了哪些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省联社的发展又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肖四如:十年多来,省联社引领全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市场定位,恪守“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未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宗旨,大力践行“推进规范化、提升竞争力、做出新贡献”三大使命,着力破解“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低下、人员素质偏低、业务手段落后、管理基础薄弱”五大历史难题,各方面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与此同时,创造了两大历史奇迹:一是在国家有限政策扶持下,主要靠自身努力,把一个积贫积弱、包袱沉重、风险高居、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发展成为充满竞争活力、最具成长性的现代银行,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集体企业到市场经济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逐步转型;二是在坚持服务“三农”等弱势群体的同时,实现了自身持续快速发展,走出一条有效破解“三农”难题、独具特色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成为全省机构网点最多、客户资源最广、业务规模最大、税收贡献最高的江西人民自己的银行。

  然而,这些高速发展的、分散在县域内的小银行,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对强大的服务平台有着如此强烈的需求。

  《农村金融》:面对这种内生性的迫切需求,从全国农信社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来看,省联社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肖四如:我认为深化省联社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农村信用社未来发展所必需的服务平台,要有现代银行资格来支撑。随着经济金融加速发展,服务开放性、产品多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农村信用社作为中小银行,与经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对外部的依赖性、相关性不断增强,对行业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小银行对接大市场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区域性服务平台不可或缺且必须进一步做强,但目前省级联社没有相应的银行业务资格,无法直接有效对接金融市场,在拓展服务平台功能上显得力不从心,迫切需要深化改革。

  其次,省联社法人治理的完善、科学管理机制的形成,需要严格按照银行企业来规范。作为由成员行社共同入股组建的省级机构,本质上是股份制银行企业,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参与市场竞争等机制。但目前仍有很多缺陷需要通过改革来完善,如要真正赋予现代银行应有的提供平台服务、参与金融市场竞争、开展批发性业务等功能;要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真正建立起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机制;要建立健全省级机构履职评价机制,使省级机构的履职真正与成员行社改革发展绩效挂钩。

  第三,省联社与政府、监管和成员行社的关系,需要通过严格的公司架构或资本纽带来明确。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农村信用社内在需求变化,省级机构必须按照“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的总体思路,不断深化改革,加强服务平台建设,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需要。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看,省级政府承担农村信用社最终风险责任短期难以解除,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利益的责任将长期存在。通过深化省联社改革,按照“行业管理+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来运行,能够更好地形成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一系列决策监督和管理机制,更好地解决成员行社的共同利益诉求,更好地落实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有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规范金融市场、落实支农政策、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真正实现服务功能的全面展开。

  第四,成员行社逐步改制成农商银行,省级联合社已经名不符实。鉴于未来各县级联社都将改制成农商银行(目前全省近1/3县联社己改制成农商银行),省级联社再称“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名已不符其实,而事实上已经成为农商银行的联合体。但仅因此而简单更名不深化机制改革,相当于沿着老路继续前行,没有实质性的改进空间,难以实现以改革破除发展障碍的目标,制约农信社发展体制机制问题仍然无法根治。

  最后,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和风险管理责任的落实,需要更强有力的工作抓手。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主渠道,在传导落实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服务三农、县域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把这些政策传导落实到基层,中央和省级政府不可能直接与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基层单位联接,必须建立一个更有效力的省级机构作为抓手,在及时传达政策要求的同时,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落实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同时,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将对整个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省级政府作为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实际上承担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为确保这种责任有效落实,省级政府也需要建立更强有力的省级机构作为平台和抓手。

  《农村金融》:根据您刚才的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省联社自身,还是基层行社,甚至是国家和政府层面,都对省联社改革有着迫切的需求。然而,任何改革的推动都有需要现实条件作为基础,那么目前启动省联社改革,是否具有可行性?

  肖四如:谈省联社改革的可行性,我想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首先,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增强,总体达到现代银行监管标准。以江西为例,经过十年的改革发展,江西农村信用社整体经营实力日益雄厚,主要经营指标总体上达到了现代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省级联社和成员行社基本具备较强的竞争实力,有符合商业银行法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管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流程,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也符合其他审慎性经营的条件。

  其次,现有省级管理和服务平台,为深化省联社改革提供了基础。省联社成立后,大力实施“小银行+大平台”战略,着力做强做优“十二大中心”,既保持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分散法人机构自主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又不断做优做强省级管理和服务平台,有效满足小银行对业务平台、行业服务的内在需要,形成“小银行+大平台”的核心竞争优势,弥补了成员行社业务竞争中的“短板”。这个大平台,为深化省联社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使改革方向更加明确、职能定位更加科学。

  第三,国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深化省联社改革指明了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混合所有制能够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的股本结构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构成的民营股东,也有少量的国有企业股东,还有地方政府支持改革而注入的扶持资金。以资本为纽带,对省级联社进行混合所有制产权改革,既符合中央经济金融改革方向,探索出混合所有制在银行业的改革模式,也最有改革的基础和条件,能够进一步激发经营活动,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四,更有效力的行业管理、服务和纠偏机制,可以有效弥补成员行社治理机制的缺陷。农村信用社市场化、商业化、股份制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过程,其法人治理的健全、内部管理的规范,在较长时期内需要一种引导、帮助和纠偏的力量。即便成员行社完全达到现代银行标准,自我管理能力增强,省级机构作为行业代言人在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互动、协调、维权等作用,仍然十分必要。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弱、风险管控基础差的条件下,如果缺乏一个更高层次、相对超脱的行业管理和制衡监督机制,内部人控制势必成为突出问题,管理薄弱和混乱的状况将在所难免。


  “‘全银行牌照方案’综合改革效应更佳,更加有利于做大做强农商银行机构,提升对地方经济服务能力。”

把握根本  探索股权重构

  《农村金融》:这样看来,对省联社进行改革有需求、有必要、有条件。那么,改革的目的决定了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以您的判断,省联社改革应该基于怎样的目标来实施推动?

  肖四如:深化省级联社改革,必须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内在需求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按照管理、服务、经营“三位一体”的模式,在做强做优省级管理和平台服务的基础上,差异化发展市场业务,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目标清晰、方向明确是改革成败的关键,这就要求总的指导思想科学有力,我把它总结为坚持“四个有利于”:

  首先,坚持有利于强化服务“三农”市场定位,提升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服务能力。深化省级联社改革,必须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强化“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不动摇,加快县域法人机构向现代银行迈进,不断提升其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能力。同时,赋予省级机构经营全省批发性金融业务资格,发挥省级平台对接全省系统性大客户和全国金融市场的作用,既增强省级机构的经营服务实力,又最大限度地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整体优势,提升服务全省性重点项目和全省经济社会的能力,从而有效满足区域内不同层次的各类金融需求。

  其次,坚持有利于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增强农村信用社体系整体抗风险能力。农村信用社交给省级政府管理后,国务院明确规定省级政府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最终风险责任。在这种责任没有解除且农村信用社管理基础仍普遍薄弱的情况下,深化省级联社改革,必须更加有利于防范农村信用社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风险监管指标,夯实管理基础,提升农村信用社体系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第三,坚持有利于保持农信社系统完整性,提升“小银行+大平台”的综合竞争优势。农村信用社要过渡为现代金融企业,靠单个分散的“小法人”自身去对接大市场、解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既不现实也不经济。深化省级联社改革,必须保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完整性,在行业内部建立一个更有效力的管理和服务平台,利用其规模优势、人才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客户对接优势、风险控制优势和综合管理优势,解决单个法人由于规模小、信息不充分、生产成本高而导致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这既是农村信用社核心竞争力所在,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种金融生态,也符合监管部门的总体要求。

  最后,坚持有利于破除约束发展的障碍,加快农村信用社体系全面健康发展。在现代开放的经济金融竞争环境下,成员行社作为单个法人,在经营管理中必然遇到社区性银行机构与开放性客户服务、单个小法人与大市场对接、独立自主经营与风险防范等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和障碍,单个“小法人”在硬件和软件上与其他专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有很大差距,在金融市场竞争中面临巨大挑战。因此,深化省级联社改革,必须将众多的“小法人”融为一体、抱团取暖,同时按股份制运作方式,转换经营机制,才能破解各种阻碍发展的难题和障碍,形成综合竞争优势。

  《农村金融》:在您总结的“四个有利于”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应配合怎样的改革路径,才能真正实现上述目标?

  肖四如:经过十多年的总结探索,结合李副省长近期专题调研座谈会精神和江西实际情况,在对比分析省联社各种改革模式利弊后,我认为,“全牌照银行方案”是较优的改革方案。

  这一方案是在省联社基础上,联合11家设区市农商银行,组建“江西农商联合银行”(仍保留省、县两级法人)。

  在股权结构上,江西农商联合银行由11家设区市农商银行和各县级联社(农商银行)入股组建,主要由成员行社法人银行股、民营企业股、自然人股、员工股和少量国有企业股构成(为保证服务三农定位,须继续保持股权相对分散,不设立控股股东),是一个典型的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在这种股权结构下,11家设区市农商银行原股东将成为江西农商联合银行的股东,既可享受设区市农商银行合并前股权量化的收益,又可分得省联社清产核资后分配的所有者权益,使他们原有股权实现明显增值,可有效取得原股东支持。

  在功能定位上,作为全牌照银行机构,主要在省级从事集团性、批发性业务并进入全国金融市场,在设区市范围内从事银行零售和批发业务,不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仍保留省、县两级法人,强化县域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形成与县域银行的合理分工;继续接受省政府授权履行对县级成员行社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为成员行社在资金清算、信息科技、电子银行、产品研发推广等方面提供更加有效的平台服务和支撑,提升“小银行+大平台”的核心竞争优势。

  在管理架构上,按照现代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架构和平台服务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架构和机制,对自身差异化的业务经营在金融市场上追求最大效益,对为成员行社的平台服务追求最大效率,不以盈利为目的。

  这一方案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作为全牌照银行可以独立开展银行业务,全面增强为全省性和市域经济服务功能。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全牌照银行企业,可以全面独立开展银行业务和金融服务,参与金融市场竞争,全面提升对省、市域经济社会和全省性重大工程的金融服务能力。

  其次,形成一个强大的省级区域性大银行,为服务江西经济社会提供有力抓手。改革后的农商联合银行将拥有超过100亿的资本金、4000亿左右的资产规模,年新增信贷投入500亿元左右,真正成为全省最大最强的地方银行机构,可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大金融平台和抓手。

  最后,有利于为成员行社服务的功能全面展开,提升农村信用社整体竞争能力。作为一个强大的省级农商银行法人,可以更有效地做强做优省级管理和服务平台,形成规模优势、人才优势、客户资源优势和风险管控优势等,提升整体竞争力。

  《农村金融》:从总体的方案设计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比较好得体现了“四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但您也提到,“全牌照银行方案”中存在一些难点,是否还有其他方案可以探索尝试?

  肖四如:相比较而言,还有一种“有限牌照银行方案”实施难度会小一些。即将省联社更名改制为“江西农商联合银行”。

  在股权结构上,江西农商联合银行由全省各市、县级联社(农商银行)自下向上入股组建(继续保持省联社现有股权结构,不接受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入股),但可根据未来业务开展和资本监管要求,重新界定总股权的规模,然后按照成员行社的资产规模进行增资扩股。

  在功能定位上,根据省政府及监管部门授权,继续履行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并具有有限牌照银行和受托服务平台功能,如赋予其代理成员行社开展债券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结算清算等业务,独立进入金融市场进行业务竞争;开展全省批发性的存款、贷款及其他资金运营项目等批发业务。

  在管理构架上,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管理架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责,真正使其自身的业务经营不侵害成员行社利益并符合成员行社内在需要,其服务内容根据成员行社的共同诉求来决定,其服务效率由成员行社来监督评价,其服务规范依照《章程》和有关法规由成员行社共同制定,其服务能力依据有效履行服务职能来构建。

  这一方案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改革难度最小,最容易操作。目前,江西已有21家农村商业银行,鉴于未来县级联社都将改制成农商银行,省级联社再称“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名已不符其实,而事实上已经成为农商银行的联合体,直接改为“农商联合银行”相对容易。

  其次,省、县二级法人的分工明确。省级法人作为一个管理和服务平台,并开展全省性批发业务,县级法人在当地开展相应的具体金融服务,能够形成省、县二级机构的合理分工,继续巩固“小银行+大平台”的优势。

  最后,股权结构基本不变,最有利于平稳过渡。保持省联社现有股权结构基本不变,使股东利益高度一致,责权利清晰,最有利于改革平稳过渡,同时又能更好地做强做优省级管理和服务平台,解决小银行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但这一方案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持有限银行牌照,服务功能不全。在省、市域金融市场上许多批发性业务和服务功能难以开展,难以有效参与全国金融市场竞争,难以有效发挥对全省性、市域重点项目和区域经济社会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

  二是作为一个银行机构,其盈利点难以确定,追求盈利性与强化为成员行服务功能可能会存在冲突。作为独立法人,农商联合银行对自身经营业务必然要追求盈利,同时又要对成员行社履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功能,具有“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可能会与成员行社产生一定利益冲突。

  以上两种可选方案,均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方针政策,没有动摇县域法人地位,同时更有利于增强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功能,更有利于提升农商银行体系整体竞争力。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有限银行牌照方案”发展空间有限,“全银行牌照方案”综合改革效应更佳,更加有利于做大做强农商银行机构,提升对地方经济服务能力,相关缺点也可以通过有关措施加以解决。如果第一方案难以一步到位,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省联社也可先吸收省会城市的南昌农商银行来组建江西省农商联合银行。

  “在设计改革方案中,除股权设置这一重点问题之外,还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非常多。”

统筹兼顾  解决关键问题

  《农村金融》:省联社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党的垂直管理问题、改革后的功能定位问题、省县二级法人的关系问题等等。针对更多有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您在设计改革方案时是否有过考虑?

  肖四如:实际上,在设计改革方案中,除股权设置这一重点问题之外,还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非常多。我举其中几个比较重要和关键的问题来分析说明。

  比如,关于党的垂直管理体系问题。农村信用社十年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省级机构未来无论采取哪个改革方案,对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党的组织体系必须继续坚持统一管理、垂直领导,才能真正把党的建设融入企业法人治理机制之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发展战略和管理方略上的决策作用、在弘扬先进企业文化和铸造企业精神的主导作用、在培养干部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保障作用、在改进作风和防范内部道德风险上的监督作用,真正使党组织成为科学管理、有效监督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力量。

  再比如,关于农商联合银行的功能定位问题。组建后的江西农商联合银行作为独立法人银行机构,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农商银行法人的联合体,依据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或根据成员行社委托授权,不断做强做优服务平台功能,解决小银行对接大市场的矛盾;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在省政府对农信社(农商银行)最终风险责任没有解除之前,继续接受省政府授权履行对各成员行社的行业管理,将来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地方政府承担的风险责任解除后,农商联合银行的行业管理功能逐步淡出。

  关于省、县二级法人关系问题。省级法人主要作为县级法人的强大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平台服务功能;省级法人主要在省级和设区市开展业务经营,不到县域设立网点,县级法人主要在县域及以下范围经营,二级法人之间分工明确,不存在跨区域竞争,真正使金融服务实现全覆盖;县级法人独立自主、灵活快捷的经营方针不会受到干扰,只会更加优化、更加强化。

  关于解决股东利益冲突问题。针对可能存在的股东利益冲突问题,可以通过建立“行业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制加以解决。凡涉及成员行社的重大经营问题、重大制度规定、服务收费、利益分配等,均由行业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在法律上排除了省级法人干扰县级法人单位人、财、物自主权的可能性。这在世界上已有成功模式,如荷兰中央合作银行。

  关于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的问题。实际上,目前各设区市农商银行“三农”业务比重较低,新组建的省级农商联合银行也就不存在弱化“三农”服务的问题。同时,如继续坚持省、县两级法人体制,这与国务院有关“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的政策要求一致,在法理上并不存在与中央政策要求相冲突。

  关于向成员行社参股的问题。结合成员行社改制,在争取监管部门支持情况下,省级农商联合银行可探讨启动向成员行社参股(不建议控股),既建立股权纽带关系,又加快成员行社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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