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解释公民姓名权 三种情形可不随父母姓氏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2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草案对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和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了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草案明确,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照前述两条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综合各方面考虑,草案在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同时,提出公民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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