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开始对进口食品建立不良记录

  7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于4月份公布的《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针对进口食品建立不良记录,对进入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质检总局将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

  据了解,质检总局公布的《细则》分总则、不良记录生成、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解除风险预警、附则5部分。其中,细则指出,不良记录信息主要有三种:一是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是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准、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控制措施。同时,《细则》还制定了对各级别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处置措施原则,要求对汇总的不良记录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公布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细则同时制定了解除风险预警的要求、程序。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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