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近日,有读者咨询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是否应办理行政审批?2004年4月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删除了此前对外贸易经营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的规定,以“备案”代替“许可”。《对外贸易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该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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