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资产转让提高透明度 不限受让方资格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8日
国资委7日发文要求中央企业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指出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资产转让成交后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中央企业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知》同时强调,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原则和本通知要求,梳理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集成交易系统和竞价系统,规范开展企业资产转让相关业务。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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