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吉林省工商局近日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愿联合、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联合社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也可以委托工商分局(所)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按照办法规定,设立联合社应当有2个且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主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并由全体成员盖章的出资清单等。
规模较大,成员跨省、市、州的联合社,可以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成员名称中有已经冠用“吉林”或“吉林省”字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的,可以在名称中冠用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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