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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驾到:高管“门槛”升几许?

    11月27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将于12月18日起施行。

  董事和高管人员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对银行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办法》一经出台,便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

 

    “有什么变化?”听闻有关于银行业董(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新规颁布,吉林舒兰农商银行董事长石义的脑海中,打出了一个问号。

    11月27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将于12月18日起施行。

    董事和高管人员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对银行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办法》一经出台,便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

    但《办法》的推行,是否抬高了董(理)事和高管人员的入职门槛、增加了职业压力?能否切实起到规范高管任职、提升银行业管理水平的预期作用?

    采访中,来自不同地区、机构的从业者看法不一:之前遵照标准严格执行的,认为“新规”变化不大,而执行中准入门槛相对宽松的,则对“新规”能否真正落地持质疑态度。

  新规之“新”

  “任职资格的变化,关系到我行董事和高管是否符合条件。”翻开《办法》,舒兰农商银行董事长石义将目光最先落在了文件的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上。

    《办法》共8章53条。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的要件及程序、任职资格终止的情形、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持续监管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等。

    实施后,该《办法》将取代央行在2000年发布实施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发布后,其中的重要条款,立即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注意。

    例如:逾期债务数额较大者不得当金融机构高管;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成为银行任命高管的条件之一;董(理)事和金融高管及其近亲属合并持股不得超5%、独立董事及其近亲属合并持股不得超过1%;披露虚假信息的高管或被终身禁入……

    石义格外注意的,是有关持股比例的几个百分数。但仔细研究后他发现,在该行成立之初,这些问题就已按相关规定做了规避。

    对于此次新规的出台,银监会在发布的消息中称,该《办法》是对散见于各项规定中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统一。

    对此,在认真研究了《办法》后,一位在农信社省级联社工作了六年的高管也认为,“就任职条件来看,并无太大变化。” 

    “除‘第七条’(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外,其余条款与实际工作中参照的一些规章近似。”上述高管补充道。

  门槛的高低

    除了任职资格条件,《办法》在董(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终止”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即:“除了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外,《办法》还新增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

    任职资格终止形式上的细化,以及银监会在《办法》发布时所提到的“全流程监管模式”,让很多人对今后董(理)事及高管任职门槛高低,多了些许猜测。

    “以往很多高管的资格审核,都是‘走过场’。”一位农商行工作人员直言,“如果资格审核严格,很多人都会不合格。”

    对于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宽进宽出”的那部分高管,若遇“严出”,南方某省联社办事处一位工作人员也坦言,“第(四)、(五)、(七)、(八)条,都很难通过。”

    然而,同样的“高标准”门槛,在不同人的眼中,却有着不一样的高度。

    “有些规定被细化了。”石义说。看完《办法》,对该行的董(理)事以及高管人员能否通过资格审核,舒兰董事长石义毫无忧虑:“应该都会通过。”

    多年来,鉴于该省省级联社对辖内农商行差异化的管理与服务方式,以及对农商行在高管人才选聘方面的放权,舒兰农商行对高管的管理,一直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动态化的管理原则。确保了高素质、高质量的高管人才队伍。

    除了董(理)事和高管,该行对独立董事的选择也不例外——“我们的独立董事都不参股。以确保他们可以更公平、客观地为我行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石义解释道。

    “标准要求高,对银行的发展,是好事。”石义强调说。

    疑在“落地”

    除了《办法》提出的“新标准”,新规推出后能否结结实实“落地”,也成为业内人极为关注的焦点所在。

    “我更关注的是‘执行’!”看到《办法》中提到的八条基本标准,以及其中的相关规定,某省级联社办事处一工作人员的言语中,带着些许疑虑,“在中小金融机构能行得通不?!”

    据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分析,就董(理)事的任职而言,目前,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理事会形同虚设,理事“不理事儿”的现象也并不鲜见,例如,对银行的经营、管理等根本不关心,完全是签签字、开开会。而且,大多理事都是单位的大客户或内部人员。如果严格参照《办法》中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准,真正“达标”者,恐为数不多。

    而就高管人员的任职,上述办事处工作人员则指出,由于部分地区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行政色彩较浓,除通过应聘方式入职的高管外,目前很多地方的情况还是“只要省级主管单位提名,都会通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核。”

    对于《办法》的推行与落实,湖北竹山农商银行办公室主任胡奎更为关心的,则是新规是否真的会“整齐划一地一刀切”。

    他告诉记者,由于中小金融机构都是立足县域发展,在有些经济发展极为有限的县域,能够被银行选作股东、并进入董(理)事会的企业或个人,有时可能只有一两户。在这样的条件下,如遇仅有的一两个且持股超过5%的董(理)事,是否还要一刀切下?

    此外,有业内分析人士还说,由于《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近似“软指标”,伸缩性比较大,没有硬性的参照标准,在操作过程中,很容易给一些“人情大于规章”的做法提供游走的空间。


相关链接: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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