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明确各类主体入社办法
近日,为加大开放办社力度,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推进全市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功能。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根据《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入社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分总则、成员单位的条件、加入成员单位的程序、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单位退社等六个部分。其中,明确了申请加入市供销合作社,成为市供销合作社成员社、成员单位的条件;规定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实体,资产归各成员单位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法律责任。市供销合作社提供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成员单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各类农业产业化企业、各类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各类为农服务的全市性社团组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均可向市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成为成员单位。
《办法》界定,农业产业化企业包括:从事农业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流通、研发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加工、流通、研发企业,各类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等。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有较好发展前景及市场竞争能力、经营状况良好、带动农户作用强、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的企业。
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服务社等。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严格遵守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和财务制度,与农民利益连接紧密,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带动农户和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涉农社团组织包括:市级各类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服务的流通类协会等,有规范的协会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为农服务功能发挥较好。
与此同时,《办法》还鼓励其它各类涉农工商企业或各种经济组织加入市供销合作社。
《办法》还就加入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的程序、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退社等相关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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