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意见要求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为大力促进全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10月10日,河南省工商局结合河南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家庭农场是指为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产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的必然趋向,同时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共3810户。
《意见》共十四条,致力于鼓励、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家庭农场的登记范围、主体类型、登记管辖、名称称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出资方式、优惠政策、管理服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指出:凡我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
《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截至9月底,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63811家,同比增长51.7%,总量排名全国第二位。为了满足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一新生事物便应运而生。《意见》共十二条,致力于鼓励、培育、扶持、发展联合社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的法规适用、设立条件、名称管理、登记管辖、优惠政策、指导服务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意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登记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至少应有两个成立两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承认并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但数量不得超过联合社成员总数的20%;自然人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规模较大、成员跨市、县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冠用省、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工商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行登记注册不收费、不年检。
两个《意见》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一是涉农。均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致力于鼓励、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推动我省涉农市场主体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二是创新。两个《意见》本着先行先试、创新突破的原则,从河南实际出发,尽最大可能拓宽登记范围,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条件,创造性地支持、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三是紧扣工商登记职能。两个《意见》紧扣工商登记管理职能,对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管理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四是体现了商事登记思想。两个《意见》都充分体现了宽松准入、简单便利、规范登记、服务发展等商事登记思想,都为下一步的登记制度改革和工作衔接奠定了良好基础。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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