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农工设立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出台

  8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解决了兵团农业职工多年来不能依法登记专业合作社政策难题,为兵团现代农业发展和职工多元增收再添动力。

  该《办法》共分11 条,分别明确了法律依据、职工身份界定、设立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范围及相关登记要求等内容。除规定兵团职工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专业合作社外,考虑到兵团特殊管理体制需要,该《办法》还有3 个方面的特别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兵团职工设立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与兵团特殊管理体制相适应;二是申请设立专业合作社时,除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材料外,从事农产品经营的职工还应当提交与团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所在团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职工还应当提交所在团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三是考虑兵团特点和管理需要,允许专业合作社名称中经团场批准后冠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团”字样。

  目前,该《办法》已印发各地、州实施。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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