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日报:资金合作社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自2007年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来,各地发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亦称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资金合作社)的热情空前高涨,资金合作社数量每年成倍上升。

  一、资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作为新时期农村金融制度的又一创新成果,资金合作社在产权、机制等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在丰富农村金融产品、缓解农村贷款难、抑制地下钱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在实际运营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1.没有合法身份。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关于成立资金合作社的相关政策,但是银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其注册和管理并不热情,目前大多仍由民政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由于缺乏合法的经营主体身份,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讲,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非合法性,随时有可能被取缔;另一方面,身份的合法性危机也影响着农户参社意愿,继而影响其发展壮大。

  2.管理水平较低。其一是管理者缺乏金融行业的经验,经营理念落后;其二是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尤其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互助金的投放与回收等方面漏洞较多、风险较大;其三是许多从业人员学历较低,且非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对金融业务不很熟悉,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

  3.自我控制能力差。从经营方式上看,资金合作社的存贷款业务与银行并无太大差异,由于规避了正常的税费,其收益较正规金融机构要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实际经营者难免会受利益驱使,突破区域,突破规模限制经营,跳出股东和社员的圈子出去拉存款,甚至给企业和私人老板放贷款。盲目扩大经营范围,必然带来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产生运营风险,一旦出现资金断链等情况,就会导致合作社运作不灵,甚至倒闭。

  4.外部监管不力。由于资金合作社仍是试点产物,其监管目前还大多限于农经部门。在区县、镇街等基层,农经部门力量薄弱、人手有限,且大多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无法及时发现资金合作社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工商、民政、银监等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对资金合作社发展不闻不问不管,从而造成能管的管不住、管得住的不想管的局面。

  二、资金合作社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作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发展资金合作社符合当前农村发展的需求,政府部门应按照“大胆试、严格管、给出路”的原则,做到“六坚持、六防止”,确保资金合作社的健康规范发展。

  1.坚持地位合法化,防止边缘倾向。对于资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确认和规范。只有承认了资金合作社的合法地位,才能顺理成章地将其纳入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范围内,避免游离于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监管之外。

  2.坚持建社合作化,防止利益至上。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资金合作社应该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其主要目是为了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以互助形式为社员提供资金服务。因此,资金合作社无论处在何种发展阶段,都应该坚持互助合作的方向和原则,放弃这个原则,也就违背了建社的初衷。

  3.坚持放贷区域化,防止离农倾向。为农业农村服务是资金合作社的建社宗旨,一些合作社违规跨区域投放互助资金,甚至投向非农领域,不仅增加了放贷风险,也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给农村稳定增加了不和谐因素。要通过严格控制准入、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防止合作社离农倾向,严格控制和防止违规放贷行为。

  4.坚持管理制度化,防止随意倾向。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已有的章程和制度,尤其要执行好“三会”制度,让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真正发挥作用,增强内部的监督与制衡功能,避免重蹈基金会覆辙;另一方面要创新和改进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存款备付金、帐户监管等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提高发生风险时的支付偿还能力。

  5.坚持监管专业化,防止部门倾向。资金合作社涉及农村金融行业,影响范围广,专业性强,光靠农经部门,既管不好,也管不了,必须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建议由农业综合部门作为主管或牵头单位,建立联席会制度,联合人行、银监、金融办、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形成协同监管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促进资金合作社规范可持续发展。

  6.坚持出路多样化,防止定型倾向。当资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其原有的管理模式就很难适应和控制合作社的行为。因此,建议对超过规模上限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资金合作社,可以采取“放手”、“放活”的方式,让其转型成为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这样既有利于资金合作社在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也有利于降低政府部门的监管风险。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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