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发展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发展的意见》,加大对合作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

  推动支农项目与合作组织的有机对接。农业补贴方面,合作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优先享受种粮大户、订单稻谷、农机购置、能繁母猪饲养、畜牧良种、造林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方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合作组织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道路(林道)、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允许合作组织申报和实施,鼓励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安排资金扶持合作组织单独申报。农业产业发展方面,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化促进工程、现代种业工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循环农业、农业产业化贴息等产业发展资金中对合作组织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等,予以优先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投入,支持合作组织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发挥合作组织的带动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农产品流通方面,支持和引导合作组织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增强产品竞争力,支持合作组织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专卖直销”等营销模式。

  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2013年起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两类合作组织,一是重点扶强扶大,扶持粮、油战略产业和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十大农业主导产业内排名前5—10位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其发展规划予以连续支持;二是扶持县级以上的规范化合作组织,并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组织。

  加强合作组织项目资产管理。财政补助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组织,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意见》要求,各地要指导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明确产权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来源。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后,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组织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对合作组织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合作组织应向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该项资产的管护经费和折旧。建立奖励机制,将合作组织资产管护情况与评选表彰、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组织在安排相关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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