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建联合社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总体情况》,截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个,比2011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但单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盈利能力低等问题,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举步维艰。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组成联合社,抱团发展经济闯市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在法律层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做出明确规定。但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而是为其发展保留了空间。截至2012年底,北京、江苏、湖南、黑龙江、辽宁、山东、四川、重庆、山西、海南、江西、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成联合社。如《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在政策方面,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2013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浙江、山东、四川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措施。云南开远市政府对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财政奖励10万元,北京密云县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40%左右的补贴。各地供销合作社顺应农民需要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牵头发展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整合资源,打造品牌,拓展渠道,助推产销对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实施。
在登记方面,河北、湖北等省工商部门和安徽合肥、山东潍坊、山西运城、福建宁德等地市工商部门已经制定了具体的登记办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工商总局会同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责任编辑:任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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