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要求银行业切实担起金融支农责任
银监会19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3年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保持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另外,积极稳妥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城镇化社区金融服务功能,提升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等。
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前提下,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重点投放到“三农”领域,对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以及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方面的信贷需求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通知》还要求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成熟一家改制一家。不得违规抽调资金集中使用,不得牵头组织非涉农社团贷款,进一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改造的信贷投放力度,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信贷支持等。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7.6万亿元,同比增长20.7%。
设计符合小城镇建设金融产品
银监会在通知中提出,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和改进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引导银行业机构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小城镇消费贷款业务品种,保证信贷资金有序、稳步介入城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大型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资金和网络优势,支持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安居工程及产业园区建设。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拓宽支持小城镇建设的业务范围,支持有特色产业的乡镇建设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各类个人贷款业务,为农民居民化创造条件。对完成城镇化建设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迅速完善各项金融服务功能,实现整个区域金融服务城镇化。
提升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机构优化薄弱地区的金融资源配置,巩固和扩大乡镇一级基础金融服务成果,深化和延伸农村基础金融服务;重点引导在中西部农村地区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在乡镇增设机构网点,股东、业务、人员进一步突出本土化;持续提升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
2013年,银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针对城区、城郊和农村地区机构特点,强化督导,差别考核;对服务薄弱、竞争不充分地区,着力提高服务可得性。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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