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施行

  《宁夏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区成为继浙江省之后全国第二个专门出台针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章的省区。根据《办法》,露天焚烧秸秆将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

  目前,由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畜禽养殖排泄物等农业废弃物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我区首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区畜禽养殖污水产生量和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污水产生量和排放量的2.95%和2.4%;地膜年残留总量约为2437吨,导致土壤污染严重。此外,每年约有142万吨的秸秆被焚烧或废弃,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办法》,我区首次制定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鼓励机制和扶持政策。将通过政府扶持、优惠电价、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大力推广和使用有利于减少农业废弃物产生和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鼓励发展从事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增加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资金渠道。

  《办法》规定,今后,露天焚烧秸秆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将秸秆、畜禽粪便、废弃农膜等农业废弃物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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