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高徽)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