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建储粮设施,财政奖补6成资金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近日联合印发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加快建立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农户科学储粮的长效机制,将储粮装具推向市场。

  《办法》提出,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专项建设的农户标准化小型粮仓原则上每户一套。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种粮大户提出的建仓需求,可结合实际开展新型储粮设施建设试点,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小型钢板筒仓。根据《“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国家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等,以下简称“粮仓”);为规模化生产的农户和农场建设大容量储粮装具(以下简称“大农户储粮装具”);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办法》规定,储粮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按30%左右掌握,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40%左右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有条件的地(市)、县政府可以自愿安排部分地(市)、县级财政资金补助。大农户储粮装具投资构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东北地区(含内蒙古东部)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常年储粮数量应在50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000公斤以上。自愿提出申请参加项目的农户要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不得转让或者变卖。国家粮食局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项目实施后效果评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地方财政资金补助;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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