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银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中旬起正式生效。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负总责,农业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财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中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及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等4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银川市场销售。进入银川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单,没有检测合格证明的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推行农产品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将扶持建设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增加人员、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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