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减少10%
《大连市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据了解,大连市2009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市内四区(不含甘井子区农村部分)从2009年1月10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他地区从2009年1月5日(农历腊月初十)至2009年2月26日(农历二月初二)。
零售点减少10%
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须由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市内四区烟花爆竹的供应由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烟花爆竹的供应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高新园区、花园口经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供应渠道不变。
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年数长、规模相对较大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优先审批。2009年全市零售点的总量控制在2000个之内,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10%。
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不设零售点
零售点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经营日用土杂品项目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须参加当地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须有销售点和储存库房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销售点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设零售点。
零售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门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采取防护设施,同时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
15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必须采取专店销售,大于15平方米的商店采取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连接的柜台必须采取明显的隔离措施,和对面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中山路、人民路、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港湾广场等主要干道旁、广场及天津街、青泥洼桥、西安路商业街、长兴街等繁华地带不设零售点。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居民楼一楼也不设立零售点。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的零售点不予审批。
取得零售资格需过多道关
市内四区的零售点应到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填报2009年烟花爆竹销售申请表。审查合格后,填报《烟花爆竹指定零售单位许可申请表》,同时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零售点持《烟花爆竹指定零售单位许可申请表》到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然后看样定货,领取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横幅。
全市零售点销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08年11月5日至2008年12月20日。
摔炮等产品禁售
零售点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蹿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市内四区不允许销售任何规格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不包括实行招投标设立的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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