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8日鞍山市开始“放鞭”

  辽宁省鞍山市2009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燃放时间仍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公历时间就是2009年1月18日至2月9日。

  距离2009年春节还有将近两个月时间,近日,记者昨日从市相关部门获悉,虽然目前该市还尚未出台关于2009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监管方案,但按照往年惯例,从2009年1月18日到2月9日,是该市的放鞭时间。

  鞭炮可能要涨价

  鞍山市日杂公司是我市惟一合法经销烟花爆竹的批发商,负责鞍山城区内的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等。近日,记者从该部门获悉,他们目前已经着手从湖南、江西等烟花爆竹主产地的名优厂家组织货源,准备购进烟花爆竹,但具体的进货时间尚未确定。

  日杂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由于受今年奥运会,以及目前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今年烟花爆竹的价格可能要上涨。目前,该公司正在与鞭炮销售厂家进行沟通以确定最终定价。

  禁止燃放拉炮砸炮

  据了解,今年,烟花爆竹的零售业户仍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窜天猴)、手持闪光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毫米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另外,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将受到严格处罚;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车辆,严禁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运输车辆严禁在繁华街路、人员稠密地区、公共聚集场所通过和停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如果未悬挂或者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出现超速行使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严格依法处罚。

  届时,有关部门将设立堵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无证经营、不按时间、地点销售及销售违禁品种的经营业户,将一律予以取缔,并重点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案件,重点打击在准予燃放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规燃放至少罚100元

  2009年春节期间,除允许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外,在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与城区接壤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鞍山市的具体处罚标准是:企事业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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