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11·28”爆炸案一审宣判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4日
12月15日,山西省阳泉郊区兴通烟花有限公司“11·28”重大爆炸事故案,经阳泉郊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原兴通烟花有限公司董事长康有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其他4名被告人也分别领刑。这也是阳泉郊区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首次负起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康有信作为企业法人,故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公司东区生产线承包给河北无安全生产资质人员。尤其是去年11月19日接到安监部门的整改通知后,不仅不及时责令停产整改隐患,而且允许承包人继续组织生产,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被告人韩全来、魏国动、贾满常、张培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2年和2年,缓期3年执行。
去年11月28日16时20分左右,兴通烟花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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