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放炮人受伤 法院判生产和销售商赔10余万元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4日
受害人购买烟花爆竹燃放助兴,烟花没升空却瞬间爆炸,致两人受伤。受害人认为烟花销售商和生产商应为此承担责任,遂将三被告起诉到法院。
12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以烟花存在缺陷为由,判决被告赔偿两受害人损失共10余万元。今年2月6日晚上,曹某、陈某和家人为度过一个美好难忘的除夕夜,购买了烟花爆竹燃放助兴。不料2人在燃放24发升空烟花时,烟花发射后未升空就瞬间爆炸,曹某脸部、颈部、胸部、左手臂被烧伤,左手骨折,陈某则被气浪掀翻造成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
2人认为该烟花存在严重缺陷,才造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烟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2人遂将烟花的生产厂家兰考某花炮制作公司、批发经营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21万余元。
烟花的制造者兰考某花炮制作公司认为:其生产的“八方进财”烟花是经检验合格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而批发商和销售者均表示自己销售的是正规产品,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按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被告生产的烟花在二原告燃放过程中,给2原告造成了损害事实。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兰考某花炮公司生产的“八方进财”烟花是缺陷产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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