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发布《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该市实际,本溪市制定了《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9年4月26日印发,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在该市关闭了2个仅有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后,本溪市强化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又一举措。 



  《规定》中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商、质监、规划建设、交通、综合执法、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市、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



  《规定》中明确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并对烟花爆竹经营中的批发、零售、运输、存储、燃放等作了明确规定。此《规定》将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企业经营管理,确保烟花爆竹企业零事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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